2024年5月22日(三)經文:加拉太書3:15-29

應許與律法:一)前提:即使是人的契約,也不能增減,更不要說是神的契約。二)承受神應許的人:亞伯拉罕和耶穌。三)神和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改變。四)應許與律法不能兩立:1.產業若出於律法,就不是出於應許。2.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,所以承受產業就不是藉著律法。五)律法的意義:1.為「人的過犯」的緣故附加上去的。2.直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。3.藉天使經中保之手頒布的。五)律法與應許的關係:1.律法與應許抵觸嗎?當然不!2.律法不影響應許的結果。(1)如果律法可以叫人得生命,那「義」就是本於律法了。(2)但是聖經(就是律法)使人被判定為「有罪」,使應許的福氣因信基督,歸給信耶穌的人。3.律法是「應許主體─基督」來之前的啟蒙老師。(1)「信」來到以前,我們被律法看守。(2)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,目標是要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因信稱義。(3)但今日「信」來到了,我們就不需要在啟蒙老師的手下了。4.應許終究在信徒身上實現了。(1)信徒因信耶穌基督都是神的兒子,穿上了基督。(2) 無論是何種身份,都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體。(3)信徒是「基督的」,也就是依照神的應許承受產業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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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 代上16-18 約 7:25-5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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