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陷奴役的作法:一)以前不認識神時,我們給那些「不是神」的當奴隸。二)現在既然認識神,怎麼還要歸回那些無用的規條,情願再做這些規條的奴隸呢?三)看到加拉太信徒的行為是「謹守日子、月份、節期」,保羅替他們害怕,怕自己在加拉太信徒身上是枉費工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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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代上22-24 約 8:31-59

藉基督成為長成的後嗣:一)未成年的後嗣:1.嗣子雖是產業的繼承人,但小時候與奴僕的待遇並沒有太大的差別。2.是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,直到他長大成人,真正承受產業的時候。3.我們也是這樣,在信仰的幼稚期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。二)基督使我們長大成人:1.時候滿足時,神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為要贖出律法以下的人,教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2.我們既然是兒子,神就差遣聖靈進入我們的心,呼叫「阿爸!父」。3.從此以後,就不再是奴僕,而是兒子了。既然是兒子,就靠著神為後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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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代上19-21 約 8:1-30

應許與律法:一)前提:即使是人的契約,也不能增減,更不要說是神的契約。二)承受神應許的人:亞伯拉罕和耶穌。三)神和亞伯拉罕立的約不能被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改變。四)應許與律法不能兩立:1.產業若出於律法,就不是出於應許。2.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,所以承受產業就不是藉著律法。五)律法的意義:1.為「人的過犯」的緣故附加上去的。2.直到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。3.藉天使經中保之手頒布的。五)律法與應許的關係:1.律法與應許抵觸嗎?當然不!2.律法不影響應許的結果。(1)如果律法可以叫人得生命,那「義」就是本於律法了。(2)但是聖經(就是律法)使人被判定為「有罪」,使應許的福氣因信基督,歸給信耶穌的人。3.律法是「應許主體─基督」來之前的啟蒙老師。(1)「信」來到以前,我們被律法看守。(2)律法是我們的啟蒙老師,目標是要引導我們到基督那裡因信稱義。(3)但今日「信」來到了,我們就不需要在啟蒙老師的手下了。4.應許終究在信徒身上實現了。(1)信徒因信耶穌基督都是神的兒子,穿上了基督。(2) 無論是何種身份,都在基督耶穌裡成為一體。(3)信徒是「基督的」,也就是依照神的應許承受產業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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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 代上16-18 約 7:25-53

信心與行律法的不同果效:一)凡是靠行律法稱義的,都在咒詛之下。因為聖經記著:「凡不常常照著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去行的,都被咒詛」。二)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因為聖經說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」。三)律法的本質不是信,而是一種交換:「行這些事的必因此活著」。四)基督替我們受了咒詛,救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,就讓因信稱義的福氣臨到外邦人,讓我們因信得著聖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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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代上13-15 約 7:1-24

亞伯拉罕的例子:一)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二)以信為本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三)聖經作者知道外邦人也要因信稱義,所以記下神告訴亞伯拉罕「萬國要因你得福」。四)有信心的人要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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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代上10-12 約 6:60-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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