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徒對律法的關係:一)有對律法死而對神活的地位:1.保羅對熟悉舊約律法的人發言:律法只有在人還活著的時候對人有管轄權,並舉婚姻為例,說明「死亡」使人脫離法律的管轄。2.基督徒透過耶穌的身體被釘在十字架,也在律法上死了(地位上死了),叫基督徒脫離律法,可以自由歸屬於耶穌(死裡復活者),可以為神結果子。3.以前當我們在屬肉體的情況下時, 被律法喚起的惡慾在我們的肢體中工作,為死亡結出果子。4.我們如今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,就脫離了律法。叫我們服事神是照著心靈的新樣而不是照著字句的舊樣。二)律法不能救人脫罪:1.律法與罪之間: (1)這樣難道律法是罪惡嗎?當然不是!相反的如果不是透過律法,我就不知道什麼是罪。(2)但是罪藉著機會透過誡命叫各樣的惡在我裡面發動。(3)沒有律法前,我是活的。但誡命來到,罪活了,我就死了。(4)神神聖的律法,本來目的是要給人生命的,最後卻證明反而為我帶來死亡的結果。(5)因為罪趁著機會透過律法來引誘我,並且透過律法殺了我。(6)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(7)這樣收信人可能會有疑問:難道是「好的律法」叫我們死亡?當然不是,而是「罪」。「罪」利用良善的誡命叫我們陷入死亡,就顯出罪真的是罪,真的是惡極了。2.律法無力勝過罪惡的權勢。(1)我們原知道律法是屬乎靈的,但我不是屬乎靈的,而是屬肉體的,而且是賣給罪了。(2)你看:我做我所不願意做的事,我願意做的我卻做不出來。(3)如果我有(2)的狀況,我就是同意律法,認定律法是良善的。 (4)既然情況如前面所說的那樣,那些惡就不是我自己做的,而是住在我裡面的罪做的。(5)我知道我的本性中沒有良善,因為立志行善由得我,行出來由不得我。(6)因為在我身上可以看見的現象是:我所願意行的善,我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去做。(7)由我的遭遇可以歸納出一個定律:我願意為善的時候,便有「惡」與我同在: a.我去做所不願意做的,就不是「我」做的,是我裡面的「罪」做的。b.按著我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神的律,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一個犯罪的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,把我擄去,叫我去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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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: 摩7-9  啟8

基督徒與罪的關係:一)基督徒對罪律是死的:1.聽到前面 5:20 的結論,我們該有何反應?是不是繼續留在罪中讓神的恩典顯多?2.答案是「絕對不行」:1)基督徒的身份是對罪死了的人,怎能繼續在罪中活呢?2)難道讀者不知道受洗歸入基督,是已經受洗歸入基督的死了?3)因此我們已經與基督一同埋葬(透過受洗歸入他的死); 為的是叫我們有新生命的樣式,正如基督藉著天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。4)因為基督徒若在基督死的形象上與基督合一,我們也會在他復活的形象上與他合一。a.「法律上的」:基督死的那一天,我們已經跟他同死了(一次)。b.「受洗的」:受洗的那一天,我們已經死了(一次)。c.「道德上的」:每天對神的認罪時(時常)。 d.「末世的」:我們肉體死亡那日(一次)。3.與基督同死: 因為知道我們的「舊我」已經跟耶穌基督同釘十字架, 因此我們被罪控制的身體已經不再發生作用了, 我們也不再是罪的奴僕。因為死人是已經脫離罪惡權勢了。不管如何,我們還記得自己是決定與基督一起死,放棄這世界的一切,然後追求獲得脫離罪惡的新生命嗎? 對罪與對神的態度:(1)因為 6:1-11 的原因,所以不要容讓罪惡在我們的肉身上做王,使我們順從肉身的私慾。(2)也不要將身體的任何一部份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。(3)要如同從死裡復活的人,把自己獻給神,把肢體獻給神做義的器具。(4)罪必不能管轄基督徒,因為基督徒不在律法的政權以下,乃在恩典的統治之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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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: 摩4-6  啟7

公義的基礎在於基督首位:一)人類之首的兩個代表之一「亞當」:1.因此,正如罪是從一人進入世界,死又由罪來,於是死散佈到所有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2.沒有律法以前,罪已經存在於世上;但沒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。3.然而由亞當到摩西(律法頒佈者),死亡就做了王,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人(直接違背神的命令),也在死亡的權下。4.亞當乃是基督的預像(亞當預表基督)。二)亞當首位與基督首位的差別:1.前面提到亞當是基督的預像,但其實神的恩賜(耶穌)和過犯(亞當)是不同的。2.過犯權勢很大:因為一個人的過犯許多人都要死。3.但神的恩典和因耶穌的恩典而有的恩賜(禮物), 比過犯的權勢更大,而且要充充滿滿的臨到許多人。4.恩賜比過犯強:審判是因一個過犯就定罪,恩賜是從有許許多多過犯的情況下稱義。5.恩賜比過犯強的結果:因為一個人的過犯,死亡就因這個人稱王。而那些領受恩典稱義的衆人將透過耶穌在生命中作王。三)亞當為首與基督為首的相似處:1.就像透過一人的犯罪導致眾人都被定罪的結果;透過一人的義行,導致眾人獲稱義得生命。 2.又如同透過一個人的不順服,許多人成為罪人;透過一個人的順服,眾        人都成為義人。3.至於「律法」是引進來(外加)的,結果過犯就增多了(或譯作:為的是讓過犯顯多)。 4.但是過犯越增多,神的恩典更顯得格外豐盛了。 5.正如罪藉著「死亡」來管轄;恩典藉著「公義」來統治,透過耶穌基督引至永生的地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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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: 摩1-3  啟6

稱義的永恆性:

  一)稱義的結果激發了盼望:1.我們既因信稱義,就已經透過耶穌與神有健全的關係。2.我們藉著耶穌,因信得以進入現在所處的恩典中,在盼望神的榮耀中誇口。
二)患難不能銷毀這盼望:1.不但如此,我們在苦難中仍是如此誇耀。2.苦難中狂喜的原因:(1)知道苦難培養產生堅毅。(2)堅毅帶來成熟的性格。(3)成熟的性格帶來盼望。(4)盼望不至於羞恥(這盼望不會叫我們失望),因為賜給我們的聖靈將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。
三)神在基督裡的愛證實了這盼望:1.在我們無助的時候,基督按著神特定的日子替罪人死。2.在人間為公義的人死是少有的,為好人死可能有些人會作,只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就替我們死了,神的愛就在這件事上向我們顯明了。3.更進一步的是:我們已經靠祂的血被算為義, 祂更要拯救我們脫離神的憤怒。4.而且,當我們為仇敵時,尚且透過耶穌的死與神和好,我們就更會因為耶穌的生被拯救了。5.和好的主觀經驗 :不但如此,我們既藉著祂與神和好,也就藉著祂在神裡狂喜、誇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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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: 珥1-3  啟5

亞伯拉罕信心路線的榜樣:1.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,仍然因著信有盼望,因此得以作多國之父。2.亞伯拉罕信靠神的事實:1)背景:亞伯拉罕近百歲、撒拉的生育機能也喪失了。2)行動:不因現況削弱或失去信心、也沒有懷疑神的應許(給他後裔)。反而堅固信心,使榮耀歸給神(神因此得榮耀)。且他堅定的相信神所應許的祂一定能成就。3.這信就算為亞伯拉罕的義。4.「算他為義」這句話也是為我們寫的(我們的信也要被算為義)基督徒信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。5.耶穌受死和復活是為了拯救我們脫離過犯帶來的死亡,並叫我們稱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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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下一切讀聖經(一年讀經計劃): 何12-14   啟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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